现场安全警示要求

1.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企业应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中对安全标志牌大小、高度有相关规定
风险告知牌中的警示标志太小,不醒目不明显,不符合设置要求。因此需要单独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