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色工厂
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申报单位按照评价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未发布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重点用能行业优先认定能效水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认定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工厂。
(二)绿色产品
已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的,申报单位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价;未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技术规范但已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申报单位报送自评价报告以及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相关资料;未发布绿色产品评价设计规范也未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编写第三方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对资源、能源、环境和产品属性相关指标的先进性进行说明,对各项指标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绿色园区
申报单位可按照评价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优先认定绿色工厂占比多的化工园区。
(四)绿色供应链
已发布绿色供应链评价标准的,申报单位按照评价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未发布绿色供应链评价标准的,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优先认定供应商中通过行业级别或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认定数量多的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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