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5月最终通过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以下简称“CBAM法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下简称“CBAM”)的过渡期将已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将于2025年底结束。在过渡期结束后,即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而针对过渡期CBAM的实施细则,欧盟委员会在征询公众意见后,于2023年8月17日通过并发布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实施细则的正式文本(以下简称“CBAM实施细则”)。旨在对进口货物到欧盟的进口商以及在非欧盟地区的生产设施操作方(即:第三国生产商)提供必要的法规指引与操作指导。
1、碳边境调节机制法(CBAM)的要求
对欧盟进口商的要求-法规的核心要求:欧盟境内将产品进口到欧盟的“授权CBAM申报人”需要通过购买CBAM证书并以缴纳CBAM证书的形式,为其进口到欧盟关税区等的产品缴纳“隐含碳排放”费。法规并不是规定费用由欧盟外出口产品到欧盟的企业负责缴纳。
适用产品范围:并非所有进入欧盟的产品都需要满足本法规要求。目前,法规适用的产品只包括水泥、电、化肥、铁和钢及其制品、铝及其制品、化学品。根据国内产品出口欧盟的实际情况,应引起重视的行业是钢及其制品、铝及其制品行业。
申请授权:欧盟进口商要求进口法规范围内的产品必须先去申请授权,获得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批准的“授权CBAM申报人”资质才可以进口这些产品。
碳排放量计算:进入的产品要计算“隐含碳排放量”,要求计算出每吨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以便计算需缴纳的碳税。在计算产品的碳排放量时,产品被分类成简单产品和复杂产品:
简单产品——只有现场排放,现场排放包括法规定义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复杂产品——除了要计算现场排放外,还包括输入原料的碳排放。
从目前法规给出的计算要求和方法看,实际上计算的是产品碳足迹,而不是组织碳排放量。
碳排放计算规则:产品隐含碳排放量的计算有规定的原则方法,更详细的计算规则欧委会还会通过授权法案进行规定。
碳排放验证:碳排放量需经欧盟认可的验证员按规定进行验证。
费用计算:授权CBAM申报人需缴纳的费用与产品隐含碳排放量、同样的产品在欧盟ETS免费分配对应的碳排放量、欧盟ETS碳价,以及在产品原产国已缴纳的碳费相关。其中最后一项也需要由有资格的独立人员验证。
CBAM申报:获得资质后,授权CBAM申报人需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前一日历年的CBAM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进口产品量及产品碳排放量等信息。
缴纳碳税:每年的5月31日前,授权CBAM申报人应清缴隐含碳排放对应的CBAM证书,即所谓的碳关税。
2、对欧盟外企业的要求
上述要求实际上都是对欧盟内进口商的要求,法规也包含与欧盟外相关企业的条款,包括:
第三国设施的运营商(可大致理解为“欧盟外企业”)可以直接向欧委会申请注册;
注册后需计算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并确保获得经认可的验证员的验证;
将隐含碳排放信息提交给CBAM注册处对外公开;
将产品碳信息披露给自己相关的授权CBAM申报人,授权CBAM申报人可利用这些信息履行其申报义务。
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只要向欧盟出口法规范围内的产品,就必须按规范核算产品隐含碳排放量,并接受经认可的验证员的验证。
专业服务 臻于佳境 |企业增效 共同成长 | 咨询电话:400-833-3910
www.shzhiji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 致佳咨询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4604号 沪ICP备190401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