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和《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出台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拟定了《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和《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作为本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和《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相关工作。请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按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自身碳排放监测、报告和履约清缴等工作。

注:新增企业纳入门槛,工业企业和交通1(航空运输企业)为年能耗量1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交通2(水上运输企业)为年能耗量5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上;数据中心企业为单体数据中心年二氧化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交通3(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为年能耗量5000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1万吨以上;建筑和交通4(港口机场企业)为年能耗量5000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1万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