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立法程序,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同时提交立法提案,欧洲议会先审议该提案,审议结果为同意提案或提出修正案;接下来,理事会审议欧洲议会的意见,如果同意欧洲议会的全部意见,则提案获得通过,即法案一读通过。绝大多数欧盟立法都是一读通过,平均用时18个月。立法提案中除法案文本外,还会详细介绍立法背景、此法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相关政策研究。例如,2021年7月的CBAM立法提案(COM/2021/564 final)不仅介绍了各种立法背景,还附带了详细的政策研究报告,讲解法案对欧盟内外各方预期的影响和实施效果。此外,欧盟在立法过程中会多次举行听证会,讨论内容也会以文字形式公开。例如欧盟《反经济胁迫法》的文本中虽然未提及具体国家,但听证会主题则是中国对立陶宛的制裁和欧盟打算采取的反制措施。由此可见,立法提案和听证会记录可以为政策研究提供丰富的材料。然而,早期中国企业对于CBAM存在很多错误理解,特别国内企业的一线管理人员普遍把欧盟的碳减排理念(真减排、真让企业付出代价)与英国的理念相混淆。直到欧盟发布中文版《欧盟以外设施经营者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指导文件》以后,这些认知混乱问题才得到改善。国内出口企业对于欧盟气候政策的错误认知并不符合欧盟政府和进口商的利益,但未发现欧盟政府或欧盟背景的机构采取了任何行动以解决此问题。
二、中国企业对欧盟政策的获取渠道目前中国企业关于欧盟气候政策的的信息获取渠道十分有限:·互联网文章/行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政策宣讲(中国政府为出口企业组织的培训)·线下会议/活动/倡议·特定专家在不同场合的公开和非公开观点·行业机构沟通交流(含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沟通交流气候相关贸易政策与国内出口供应链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但企业一线管理人员对国外政策信息的获取渠道相当有限,这些信息渠道会受到延迟和噪声的影响,而且一些信息来源不可信,导致企业得到的信息不一定准确可靠。对于欧盟气候政策,国内企业往往基于各种不可靠的信息做出相应决策。如果一些针对国内企业的欧盟政策宣讲是精心组织策划的宣传活动,那么策划者面临3个问题:
一是不能假定他的宣传受众(国内企业)只关注他的作品。
二是宣传受众对国外政策的了解不局限于他所提供的信息。
三是提供给宣传受众的大部分信息根本不会被接收,即使被接收,也可能被误解。
例如,某国际组织的各种研究报告在中国根本没人看,难得有一份研究报告被国内研究机构引用,但是国内机构在调研和信息呈报过程中将此报告的关键内容错误翻译和解读。综上所述,如果欧盟政府试图影响宣传受众的经营决策,需要组织策划一系列高水平宣传活动。但是在国内的气候政策研究领域,即使积极调查也未见任何此类活动,或者这些宣传活动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以至于无法被感知到。中国政府对于欧盟气候政策的信息获取渠道也相当有限,与企业相比仅仅是有更多资源调动行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以及一些效率不高的中欧政策对话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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