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B发布《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

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01衍生品相及特定金融活动涉及的范围3中15类温室的计量和披露

原要求:报告主体应披露其在报告期间产生的范围三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

修订内容:将允许报告主体仅核算和披露融资活动相关的范围3中15类温室气体排放;并明确可选择不披露与衍生品及其他金融活动(包括投资银行业务、保险及再保险承保等)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但若选择不披露相关信息,需解释说明“衍生品”定义及判断依据,并披露排除的衍生工品及其他金融活动金额;

可能产生的影响:报告主体将能更清晰、更明确地把握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与披露要求。同时,可能会导致部分范围 3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缺失。但就多数情况而言,相较于已披露信息,此类潜在信息缺失预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02行业分类标准在融资排放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原要求:从事商业银行活动或保险业相关融资活动的报告主体应按行业进行分解,报告主体应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的6位数行业代码进行分类,反映报告日可用的最新版分类体系。

修订内容:允许报告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以外的行业分类体系来满足IFRS S2的相关要求;若未采用GICS标准,则需解释说明不使用GICS标准,而使用其他分类标准的原因。

可能产生的影响:降低报告主体开展相关披露要求的执行成本。使用不同的行业分类标准,可能导致企业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有所降低,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03替代性温室气体计量方法的使用的豁免范围

原要求:除非国家/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或主体上市的交易所要求主体使用不同的方法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否则报告主体应使用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年版)进行温室气体核算。如果国家/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上市交易所要求使用不同的方法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则只要监管机构的要求适用,主体就可以使用该方法,而不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年版)。

修订内容:修订案在原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果监管机构或上市交易所要求主体使用《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2004)以外的方法来计量其部分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可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获得豁免。也就是说,当此类监管权或交换要求全部或部分适用于实体时,只要该要求适用,相关部分实体能使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来计量温室气体排放。

可能产生的影响:降低企业的披露负担及相关合规成本。使用不同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可能影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国际可比性,但对于需单独披露特定范围内信息的企业,其在同一范围内的数据可比性将得以保持。

04替代性全球变暖潜势(GWP)值使用的豁免

原要求:如果报告主体直接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则其应根据报告日可获取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新评估,基于百年时间跨度的GWP值将七种温室气体成分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值。如果主体使用排放因子来估算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则应使用最能代表主体活动的排放因子作为其计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基础。

如果这些排放因子已经将气体成分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值,则主体无须根据报告日IPCC最新评估得出的基于百年时间跨度的GWP值来重新计算排放因子。然而,如果主体使用的排放因子未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值,则应根据报告日IPCC最新评估得出的基于百年时间跨度的GWP值进行计算。

修订内容:将关于温室气体排放计量的管辖区豁免适用范围扩大,允许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其他数据而不使用IPCC最新评估得出的基于百年时间跨度的GWP值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量。若管辖机构或上市交易所要求报告主体(全部或部分)使用非基于报告日可获取的IPCC最新评估得出的基于百年时间跨度的GWP值来计算7种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值,则该报告主体可就受影响部分采用管辖机构或交易所要求的GWP值,而无需采用IPCC最新评估得出的基于百年时间跨度的GWP值。

可能产生的影响:降低企业的披露负担及相关合规成本。使用与IPCC最新评估得出的基于百年时间跨度的GWP值来计算温室气体排放,可能影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国际可比性,但各管辖区域范围内部数据的可比性将不会收到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