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委托研发、委托生产、外协加工以及委托检验等。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全过程,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五条 企业应当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六条 鼓励企业推进数智化转型,提高生产和质量管理效能,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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