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劳工
参与者承诺支持工人的人权,使他们得到国际社会所共识的尊重和尊严。此处的工人包括所有临时工、外出务工人员、学生工、合同工、直属员工和任何其他类型的工人。本守则在制定时参考了本附件中所述的认可标准,这亦可能是其它信息的有用来源。
劳工标准如下:
1) 自由选择职业 不使用强迫、抵押(包括抵债)、契约束缚或是非自愿的监狱劳工,不奴役或贩卖劳工。这包括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强迫、压制、诱拐或欺诈的手段来运输、窝藏、招聘、转让或接收非自愿人士。所有工作必须是自愿的,并且工人拥有随时离职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得作为雇用条件,要求工人上缴任何由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许可。不得收取过高费用,并且向工人收取的所有费用须予以公开。
2) 禁止使用童工 不得在制造的任何阶段使用童工。“儿童”指未满 15 岁(或在该国家/地区法律许可的情况 下可为 14 岁)、或未满完成义务教育年龄;或未满该国家/地区最低就业年龄而被雇佣的人 士(满足任何一项即属儿童)。符合所有法律法规的合法工作场所学徒计划则不在此列。所有 18 岁以下的工人不得从事有可能危及到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3) 工作时间 有关商业实践的研究显示,生产率降低、离职率以及损伤和疾病的增加与工人疲劳有明显的联系。因此,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此外,除非是紧急或异常情况, 一周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在内不应超过 60 小时。每周七天应当允许工人至少休息一天。
4) 工资与福利 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应符合所有适用的相关工资的法律,包括有关最低工资、加班时间和法定福利的法律。依据当地法律的规定,工人的加班工资应高于正常的每小时工资水平。禁止以扣除工资作为纪律处分的手段。应及时通过工资条或其他类似文件将工资支付凭据发放给工人。
5) 人道待遇 不得残暴和不人道地对待工人,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骚扰、性虐待、体罚、精神或身体压迫或口头辱骂;也包括威胁要进行任何此类行为。应清晰定义支持该规定的纪律政策和办事流程, 并将其传达给工人。
6) 不歧视 参与者应承诺员工免受骚扰以及非法歧视。公司不得因人种、肤色、年龄、性别、性取向、种族、残疾、怀孕、信仰、政治派别、社团成员或婚姻状况等在聘用及雇用实际工作(例如, 晋升、奖励和培训机会等)中歧视员工。另外,不得强迫工人或准工人接受带有歧视性的医学检查。
7) 自由结社 工人与管理层之间公开直接的沟通是解决工作场所问题和薪酬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参与者应依法尊重工人的权利,包括自由结社、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代表、参加工人委员会。工人应能够在不用担心报复、威胁或骚扰的情况下,公开地就工作条件和管理问题与管理层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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