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已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9月30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为《通则》的一些要点: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3)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4)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
5)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6)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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