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2015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落实《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制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主要内容
《目录》旨在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据,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些疾病可通过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患病者不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是我委将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对本目录进行调整。
二、制定原则
(一)在保持延续性的基础上加以细化。《目录》沿用《食品卫生法》(1995年)、《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基本要求,体现政策与管理的连续性,并在表述方面更加清晰。《目录》内容对主要管理病种予以保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病种进行了细化,如痢疾、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二)根据风险监测情况新增疾病。根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特点,新增有碍食品安全且风险较大的疾病病种,霍乱、副伤寒。
三、《目录》使用
(一)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健康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对患者的暂停或调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可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的传播,确保食品安全,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理念。
(二)用于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日常或例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提高执法效能。
(三)用于食品从业人员自身健康管理。食品从业人员提高食品安全素养,加强自身健康管理,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观。
此外,《目录》中规定的疾病主要涉及通过食物传播力很强的食源性疾病和危害较大的传染病,这些疾病诊断标准明确,从业人员怀疑患有这些疾病时,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定本目录。
一、疾病目录
(一) 霍乱
(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 伤寒和副伤寒
(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 活动性肺结核
(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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