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责指令”提案的背景

提案的理由和目标

企业在各个经济领域的行为是欧盟向气候中和与绿色经济转型并符合欧洲绿色协议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包括其与人权和环境相关的目标。这需要针对企业价值链中的人权和环境不利影响实施综合减轻流程,将可持续性纳入公司治理和管理体系,根据对人权、气候和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在长期内的发展来制定商业决策。

欧盟公司在复杂的环境中运营,尤其是大型公司,依赖于全球价值链。鉴于其在欧盟和第三国的供应商数量众多以及价值链的整体复杂性,欧盟公司(包括大型公司)在识别和减轻其价值链中与尊重人权或环境相关的风险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如果更多公司落实尽责,从而获得更多关于人权和环境不利影响的数据,识别价值链中的这些不利影响将变得更加容易。

欧盟经济通过全球价值链与全球数百万工人联系起来,欧盟有责任消除对这些工人权利的不利影响。欧盟民众的明确要求,特别是在欧洲未来会议的框架内,要求欧盟经济为应对这些和其他不利影响做出贡献。反映在现有或即将出台的国家人权和环境尽责立法中,国家层面正在进行的争论中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行动呼吁中。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呼吁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跨行业公司尽责义务的欧盟规则。在关于2022年欧盟立法优先事项的联合声明中,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承诺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经济,包括改善可持续公司治理的监管框架。

使用现有的商业行为责任国际自愿标准,越来越多的欧盟公司将价值链尽责作为一种工具来识别其价值链中的风险并建立对价值链突然变化的应变能力,但公司在考虑对其活动使用价值链尽责时也可能面临困难。这些困难可能来自于,例如,公司尽责义务相关的法律确定性缺失、价值链复杂性、市场压力、信息不足和成本。因此,尽责的效益在欧洲公司和经济部门中并不普遍。

大多数大公司越来越多地部署尽责过程,因为它可以为他们提供竞争优势。这也响应了市场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压力,因为这有助于他们避免在对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认识越来越深刻的消费者和投资者面前出现不必要的声誉风险。然而,这些过程基于自愿性标准,在发生损害时,对公司和受害者都没有法律上的确定性。

自愿行动似乎并未导致各经济部门的大规模改善,因此,欧盟内部和外部都观察到欧盟生产和消费的负面外部效应。某些欧盟公司与负面人权和环境影响有关,包括在其价值链中。不利影响尤其包括人权问题,例如强迫劳动、童工、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不足、剥削工人,以及环境影响,例如温室气体排放、污染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

过去几年,成员国新兴的企业尽责法律框架反映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公司努力在其价值链中实施尽责,并促进尊重人权、儿童权利和环境的商业行为的希望。另一方面,它们也带来了破坏法律确定性和单一市场中公司的公平竞争环境的碎片化和风险。

欧盟关于公司尽责的立法将促进对人权和环境保护的尊重,为欧盟内的公司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并避免成员国各自为政造成的分裂。根据类似的营业额标准,它还将包括在欧盟市场运营的第三国公司。

在此背景下,该指令将制定一个横向框架,通过识别、预防、减轻和说明对人权和环境的不利影响,促进在单一市场经营的企业在其自身运营中以及通过其价值链对尊重人权和环境做出贡献,并为此制定适当的治理、管理系统和措施。

特别是,该指令将:

(1)改进公司治理实践,以更好地将人权和环境风险与影响的风险管理和减轻流程(包括源自价值链的风险和影响)纳入公司战略;

(2)避免单一市场中尽责要求的碎片化,并在预期行为和责任方面为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创造法律确定性;

(3)加强对企业不利影响的责问责,并确保企业在现有和拟议的欧盟负责任商业行为倡议下的义务一致性;

(4)改善受到企业行为对人权和环境不利影响的人获得补救的机会;

(5)作为聚焦业务流程的横向工具,也适用于价值链,本指令将补充其他现行或拟议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在欧盟内部直接应对一些特定的可持续性挑战,或适用于一些特定部门。

与政策领域内现有政策规定的一致性

在欧盟层面,可持续公司治理主要通过在《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中对大约12000家公司的环境、社会和人权相关风险、影响、措施(包括尽责)和政策来间接促进。NFRD对改善负责任的商业运作产生了一些积极影响,但并没有使大多数公司充分考虑它们在价值链中的不利影响。

委员会最近提出的《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CSRD)提案修订了NFRD,将涵盖的公司范围扩大到所有大型公司和所有上市公司,要求对报告信息进行审计(验证),并通过授权委员会采用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加强报告信息的标准化。本指令将补充当前的NFRD及其拟议修正案(CSRD提案),增加一些公司的实质性尽责义务,以履行尽责管理,识别、预防、减轻和说明公司自身运营、子公司和价值链中的负面人权和环境影响所造成的外部伤害。与CSRD的提案特别相关的是,它要求披露企业的计划,以确保其商业模式和战略与向可持续经济的过渡和根据《巴黎协定》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的目标相一致。这两项举措密切相关,将产生协同效应。首先,根据拟议的CSRD为报告目的适当收集信息需要建立流程,这与根据本指令规定的尽责要求识别不利影响密切相关。其次,CSRD将涵盖尽责义务的最后一步,即报告阶段,适用于CSRD涵盖的公司。第三,本指令将规定公司有义务制定计划,确保商业模式和战略与向可持续经济的过渡相符合,也与根据CSRD要求报告的根据《巴黎协定》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C的目标相符合。因此,本指令将使公司的报告更加完整和有效。互补性将提高这两种措施的有效性,并推动这些公司的企业行为改变。

本指令还将支持最近生效并适用于金融市场参与者(如投资基金和投资组合经理、销售基于保险的投资产品的保险公司和提供各种养老金产品的公司)以及财务顾问的《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根据SFDR,这些企业必须在遵守或解释的基础上发布关于其投资决策对可持续性因素的主要不利影响的尽责政策声明等。同时,对于员工人数超过500人的公司,发布此类声明是强制性的,并且委员会有权就与各类不利影响相关的可持续性指标采用监管技术标准。

同样,本指令将补充最近的《分类法规》(Taxonomy Regulation),这是一种透明度工具,可促进投资决策,并通过对符合最低社会保障的经济活动中的环境可持续投资进行分类来帮助解决“漂绿”问题。报告要求还涵盖在《分类法规》第18条中已建立的最低保障,其中提及公司应执行的程序,以确保与《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和《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保持一致,包括在开展被归类为“可持续”的经济活动时,《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确立的八个基本公约和《国际人权宪章》中所规定的原则和权利。与NFRD和CSRD提案一样,《分类条例》并未对公司施加除公开报告要求以外的实质性义务,投资者在向公司分配资金时可以使用这些信息。通过要求公司识别其所有运营和价值链中的不利风险,本指令可能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因此,它补充了《分类法规》,因为它有可能进一步帮助投资者将资金分配给负责任的和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此外,《分类法规》(为出于投资目的的可持续经济活动提供通用语言)可以作为公司为其纠正行动计划和路线吸引可持续融资的指导工具。

本指令将补充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并保护其受害者的EU2011/36指令,该指令构成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可有效打击欧盟内自然人和法人的一切形式剥削,特别是强迫劳动、性剥削,以及乞讨、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或利用犯罪活动或摘除器官。它还规定了法人对任何在法人内部具有领导地位的人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犯下的该指令所述罪行的责任,或者由于缺乏监督或控制而可能实施该罪行。EU2011/36指令还规定了对负有责任的法人的处罚。

此外,本指令将补充《雇主制裁指令》,该指令禁止雇用非正常居留的第三国国民,包括人口贩运的受害者。《雇主制裁指令》规定了成员国对违反该指令的雇主实施制裁和其他措施的最低标准。

本指令还将补充欧盟层面现有或计划中的行业和产品相关价值链尽责工具,因为其涵盖了跨行业范围和广泛的可持续性影响:

平常所说的《冲突矿产条例》适用于四种特定的矿物和金属。它要求供应链中的欧盟公司确保他们只从负责任的和无冲突的来源进口锡、钨、钽和黄金,并建立更具体的机制尽责,例如对供应链尽责的独立第三方审查。本指令的尽责条款还涉及环境不利影响,并将适用于《冲突矿产法规》未涵盖但会产生人权、气候和环境不利影响的其他矿物的价值链。

委员会关于《无森林砍伐的供应链条例》的提案侧重于某些商品和产品供应链。它有一个非常具体的目标,即减少欧盟消费和生产对全球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影响。与本指令下的一般尽责义务相比,在某些领域,其要求将更具规范性。它还包括如果不能通过尽责确定“合法”和“无毁林”的要求,则禁止在市场上投放某些商品和衍生产品。该禁令将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相关产品的经营者,包括欧盟和非欧盟公司,无论其法律形式和规模如何。因此,虽然这两项举措的总体目标是相辅相成的,但它们的具体目标却不同。本指令将对无毁林产品条例进行补充,引入价值链尽责,涉及无森林砍伐产品条例未涵盖但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毁林的活动。

委员会关于新《电池条例》提案的具体目标是在电池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减少对环境、气候和社会的影响,加强内部市场的运作,并通过一套共同的规则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它要求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大于2千瓦时的工业或电动汽车电池(包括安装在车辆上)的经济运营商建立供应链尽责政策。它侧重于那些在全球生产中大量用于电池制造并可能对社会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原材料(钴、天然石墨、锂和镍)。经营者必须提交合规文件以供公告机构进行第三方验证,并接受国家市场监督机构的检查。本指令将补充《电池条例》,引入与该条例未涉及的原材料相关的价值链尽责,但不要求产品进行认证才能够投放到欧盟市场。

未来的《可持续产品倡议》(SPI)旨在修订当前的“生态设计指令”,并更广泛地关注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的可持续性和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本提案将在解决全球价值链中使用强迫劳动的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正如在关于全球体面劳动的通讯中宣布的那样,委员会正在准备一项新的立法提案,该提案将有效地禁止将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包括强迫童工)投放到欧盟市场。新举措将涵盖国内和进口产品,并将禁令与稳健的、基于风险的执法框架相结合。新文书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补充横向和行业举措,特别是本提案中规定的尽责义务。

本指令不影响其他欧盟立法法案在人权、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领域的其他要求的适用。如果本指令的规定与追求相同目标并规定更广泛或更具体义务的另一欧盟立法法案的规定相冲突,则在冲突范围内应以另一联盟立法法案的规定为准,并应适用于那些具体义务。

与其他欧盟政策的一致性

本指令对于实现欧盟在人权(包括劳工权利)和环境领域的各种现有和计划中的措施的目标非常重要。

作为欧洲绿色协议的一部分,委员会在《循环经济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战略》《从农场到餐桌战略》《化学品战略》《更新2020新工业战略:为欧洲复苏建立一个更强大的单一市场》,以及《为向可持续经济过渡的融资战略》等成果中列出了一项关于可持续企业治理的倡议。

欧盟环境法为公司、成员国引入了各种环境要求,或为欧盟定义了目标。但是,它通常不适用于欧盟以外的价值链,而欧盟生产中高达80%-90%的环境损害可能发生在这些价值链上。《环境责任指令》建立了一个环境责任框架,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对公司自身的运营进行预防和补救。它不包括公司的价值链。本指令中与不利环境影响相关的民事责任将是对《环境责任指令》的补充。

该指令将补充包括《欧洲气候法》在内的欧盟气候立法,确立欧盟的气候雄心,中间目标是到2030年至少减少55%的温室气体净排放,使欧洲走上负责任的道路,到2050年达成气候中和。最具体地说,该指令将补充“适应55”一揽子计划及其各种关键行动,例如为成员国设定到2030年更雄心勃勃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目标或升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这需要通过更广泛的生产流程转型来支持,以便到2050年在整个经济和整个价值链中实现气候中和。“适应55”一揽子计划将仅通过“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间接适用于欧盟公司的一些非欧盟价值链,该机制通过对不受欧盟排放交易系统产生的碳价格约束的选定进口产品征收碳调整价格来防止“碳泄漏”。

欧盟现有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基本权利立法针对的是欧盟内部非常具体的不利影响(例如侵犯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歧视、与危险物质相关的特定健康方面、对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威胁、侵犯等),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于欧盟以外公司的价值链。

本倡议符合《欧盟2020-2024年人权与民主行动计划》,其中包括欧盟和成员国承诺加强参与,积极促进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国际标准的实施,如《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及其《尽责管理指南》。这符合《欧盟儿童权利战略》,该战略承诺欧盟对童工采取零容忍态度,并确保欧盟公司的供应链中没有童工。在《2021-2025年欧盟打击人口贩运战略》中,委员会承诺提出一项关于可持续企业治理的立法提案,以促进长期可持续和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本倡议还有助于实现委员会关于全球体面劳动的通告中的目标,该通告与本提案一起通过。

本指令将有助于欧洲社会权利支柱,因为两者都促进公平工作条件等权利。它将超越外部角度处理在欧盟发生的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情况(例如农业中的强迫劳动案件)。因此,在内部,它也将在现有社会法律的基础上加强对欧盟内工人的保护,并有助于防止和解决成员国内部和之间的人权侵害行为。

因此,本指令将补充欧盟的监管环境,该环境目前不包括欧盟范围内的透明和可预测框架,该框架可帮助包括整个价值链在内的所有经济部门的欧盟公司评估和管理与核心人权和环境相关的可持续性风险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