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范围
(1)上市公司对气候相关风险的治理和相关风险管理过程。
(2)上市公司识别出的任何气候相关风险如何对其业务和综合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长期表现出来。
(3)任何已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如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战略、商业模式和前景。
(4)气候相关事件(恶劣天气事件和其他自然条件)和转型活动对上市公司综合财务报表的项目以及对财务报表中使用的财务估计和假设的影响。
拟议规则还要求注册人披露有关其直接温室气体 (GHG) 排放(范围 1)和购买电力或其他形式能源的间接排放(范围 2)的信息。此外,如果注册人已经设定了包含范围 3 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或目标,则注册人将被要求披露其价值链(范围 3)中上游和下游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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