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气候信息披露要求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及附录二十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考虑到香港市场的特定情况以及发行人的准备情况,港交所拟针对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财务影响、范围3排放以及跨行业指标等若干披露实施过渡性规定。过渡性规定适用于生效日期(2024年1月1日)后首两个汇报年度,即发行人将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全面遵守所有新的气候相关披露规定。

修订一:“指引”更名为“守则”,强调其强制性

港交所认为,现有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可能会让人误解为这是一份仅属自愿性质的指引,不够突出其强制性,因此,建议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更名为《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便于厘清其性质,与港交所各项培训及指引材料进行区分。

此项修订不仅彰显出港交所致力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更表现了其强化ESG监管框架与TCFD和ISSB气候披露标准保持一致的决心。

修订二:新增独立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部分,披露要求由“不遵守就解释”提升至“强制披露”咨询文件新增独立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部分(D部分,现行文件只有A、B、C三部分),并且由目前“不披露就解释”要求提升至“强制披露”。

修订三:气候信息披露要求基于TCFD建议及ISSB气候准则的架构,按“管治”“策略”“风险管理”及“指标及目标”四大支柱分类。参照ISSB和TCFD建议的四大支柱,港交所重新制定了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