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范围
1.1 本文件对实验室、检验机构等名称与地址的英文翻译原则、格式等问题予以说明,以引导相关机构在申请认可或申请名称、地址变更时填报正确、规范的英文名称与英文地址。
1.2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等,或申请名称、地址、法人机构名
称等变更的已获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等。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9《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1984 年 12 月 25 日中国地名
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发布)
《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1976 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
总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
《汉语拼音方案》(1958 年 2 月 11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3 机构中文名称的翻译原则
机构名称一般包括四个部分,即机构所在地址(A),机构专名(B),机构生产对象或经营范围(C),以及机构的性质(D)。翻译时,A 按地名翻译的原则处理(一般为音译,即使用汉语拼音);B 可音译,也可直译或意译;C 一般需直译,两个并列成分一般用符号“&”或单词“and”连接,两个以上并列成分可用“,”“&”或单词“and”连接;D 一般有较固定的翻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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