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是认证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制定认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等负责,承担认证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并作出公开承诺。制定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二)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相抵触。(三)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四)不得与现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鼓励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五)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六)在未经国家认监委统筹安排下,不得备案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领域的认证规则。(七)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密相关规定。(八)不得混淆制定、备案和使用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九)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等原则要求。(十)不得违反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三、管理要求自行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立项论证、规范编制、符合性自查、验收审查、实施效果评估、动态维护等管理制度,并留存相关记录性资料。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认证规则,可以自我声明方式承诺符合管理要求。(一)立项论证对拟建立的认证规则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建立立项论证程序,对拟开发项目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所用认证依据适宜性等进行论证。(二)规范编制依照GB/T 27007《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GB/T 27060《合格评定 良好操作规范》、GB/T 27067《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基础和产品认证方案指南》等标准要求编制认证规则,确保满足利益相关方及公正性等要求。(三)符合性自查认证规则编制完成后,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的符合性自查程序,对认证规则全部内容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内容要求、监管要求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四)验收审查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前要进行验收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验收审查程序,验收审查专家要能代表利益相关方,必要时可聘请适当比例的外部专家。验收审查应当具有结论性意见并形成报告。(五)实施效果评估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后,认证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不超过两年)对认证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本公告原则要求和监管要求的持续符合性、认证实施所需资源(资质、人员、检测资源、技术支持等)、获证组织情况、认证实施情况、认证结果采信等方面,并形成评估报告。(六)动态维护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动态维护程序。及时了解、识别相应认证规则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证资源等调整变化情况及相关方反馈意见,及时对认证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或注销备案、中止实施,以保证认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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