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持有者使用FSC®商标的要求

在全球反“漂绿”监管持续加强的背景下,欧盟《赋权消费者指令(EmpCo)》等法规对环保声明和可持续标签提出了更高合规要求。为降低法律风险、提升体系诚信,FSC(森林管理委员会)对商标使用规则进行系统性评估,并发布《证书持有者使用FSC®商标的要求》(FSC-STD-50-001 V3.0),对商标类型、使用场景及限制性要求作出调整。

一、一般要求

1. FFAF(Forests For All Forever)完整商标停用完整FFAF商标不再允许使用仅可使用FSC Brand Hub(品牌中心)提供的官方版本(V3.0 Clause 1.1, Clause 9, pp. 10, 18)

2. FSC品牌中心取代FSC商标门户网站,注册符号自动匹配自动按投放国家/地区匹配®/™品牌中心:https://brandhub.fsc.org/(V3.0 Clause 1.5, 1.6,p. 10)

二、在产品上使用FSC标签

1. 标签类型与获取方式保留 FSC 100% / FSC MIX / FSC RECYCLEDSmall & Community Producers 标签被移除新增FSC QR标签所有标签均需通过品牌中心下载。

2. 明确标签要素要求必须显示产品类型、标签文字、FSC 网站信息单个标签中最多可列示3种产品类型产品类型不清晰时,需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