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的解读
2015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实施指南》)文件,就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相关的危险化学品登记、鉴定以及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2015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实施指南》)文件,就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相关的危险化学品登记、鉴定以及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实施指南》共包含11条,现就其中重要的条款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实施指南》第2条规定“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即明确《目录》中的条目但凡具有CAS号的,均以CAS号作为其识别标准,这样便方便了企业对于有CAS号的产品进行自行筛查。


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一个困扰企业的问题是如何确定非《目录》中的产品(如混合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安监局发布的60号令关于危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办法,提出了对于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鉴定的要求。但对于企业来说,对所有产品一一进行鉴定是不实际的。而《实施指南》第5~6条对产品中含有《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也就是说,产品中含有《目录》中条目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可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浓度进行自行判断,对于含量超过70%的产品,可将产品视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办理行政许可。而对于含量低于70%的,再考虑进行危险性鉴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后一情形,可直接豁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此外,《实施指南》还对《目录》中第2828项开放类别如何进行危险化学品判定进行说明,还指出将根据化学品危险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目录》中的条目以及分类信息进行适时地调整,更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