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 2.0 常见问题答疑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6日颁布,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将管控产品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并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该办法涉及行业广泛,将对众多制造商产生影响。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6日颁布,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将管控产品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并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该办法涉及行业广泛,将对众多制造商产生影响。为帮助相关方理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相关院所、协会等共同编制了《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以下简称《常见问题答疑》),并已于2016年5月公布。

《常见问题答疑》共涉及五大部分,总计56个企业较关心的问题,包括综合性问题、《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管理办法》基本要求、《管理办法》其他要求与有关罚则等问题。

为了更好协助企业快速掌握相关要求,挑选了以下重点问题Q&A。

Q: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还是以投放市场的时间为准?

A: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相关方应确保201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中,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

Q:对于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否也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是否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有关?

A: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相同,实施时间都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没有关系。

Q:《管理办法》中多处提到了“应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不得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请问这些主要指哪些标准?这些标准是否必须执行?

A: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单):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

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

3. 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26125-2011,IDT IEC 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GB/T 29783-2013)。

上述标准均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Q:电器电子产品结构复杂,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A: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由企业自行制定,并鼓励各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指导意见。企业也可参考《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SJ/Z 11388-2009)中的方法确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不需要政府审批。

Q: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一同销售时,是否要进行标识?含量表中是否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

A: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共同销售时,若其为满足产品结构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须的一部分,如电动缝纫机的扩展台、照相机的遮光罩等,则需要按照SJ/T 11364-2014 进行标识,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也需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否则可不进行标识。

Q:对于可拆卸的电器电子设备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环保使用期限单独标注还是与整机一同标注?

A:对于可拆卸的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如电源适配器、键盘等),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与整机一同标注环保使用期限。如一同标注,则“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应包含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信息;若分别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可选择分别标注或一同标注,但表中应覆盖这些配件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对于需定期更换的,且含有有害物质的这类部件,特别是当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低于设备的其他部分时,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和整机分开进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部件的影响。

Q:对于包含多个电器电子产品的成套设备,应如何进行标识?例如电视机及随机销售的遥控器,是否都需要有独立的标识?

A:如果组成设备的这几个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同,则可以单独标识;如果环保使用期限相同,则可以分别标识或在主体产品上标识,含量表中应包括整套设备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Q:对于不同应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A:除了仅适用于本文件明确的《管理办法》排外产品的专用电池和蓄电池外,其它各类型号的电池和蓄电池均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Q:现在很多电器电子产品电池不可拆卸,这种情况产品连同电池是否只需要标注一个标识?

A:对于电池不可拆卸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可仅标注一个,但有害物质含量表应包括电池在内的产品的全部单元。

Q:SJ/T 11364-2014正式实施后,企业之前没用完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是否可继续使用,或使用插页的形式作为原表格的勘误?

A:通常情况下,SJ/T 11364-2014 实施日期后,企业没用完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若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不能继续使用。若该表格为产品说明书中的一部分或印刷在产品包装上,则说明书/包装可继续使用,但出于节约的考虑,企业可使用插页等形式对原表格进行勘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