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变化
2021年1月8日,国家认监委于发布2021年第2号公告,公布新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实施规则” )。新版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1日,7月1日后,将按新版要求实施认证。同时,2010年1月26日发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0年第5号公告,以下称旧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自2021年7月1日废止。

2021年1月8日,国家认监委于发布2021年第2号公告,公布新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实施规则” )。新版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1日,7月1日后,将按新版要求实施认证。同时,2010年1月26日发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0年第5号公告,以下称旧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自2021年7月1日废止。

即将实施的新版实施规则第三条:

认证机构在对相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前,应依据GB/T 22000/ISO 22000要求,按照附录食品链分类所列的行业类别、子行业类别划分,识别食品链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生产/服务特点的产品和(或)服务类别,制定对该类别产品和(或)服务的专项技术规范,用于验证该类组织前提方案的适用性和符合性。

这一条意味着什么呢?即:生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在原29大类之内的组织,可以由认证机构制定专项规范之后进行认证审核。对于希望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或对供应商或合作方(如供水企业、清洁剂、工器具、生产设备等等生产企业)进行系统的管理的企业,可以对应食品链类别的行业来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啦

其次,新版实施规则对认证申请主体(委托人)增加了守信守法等条件。例如:

 第4.1.1条款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第(1)(2)(3)(4)(6)(7)条:

(1)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生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食品安全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第5.2.2条款认证证书的撤销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9)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诚信和守法是企业经营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被写入新版实施规则后,准备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应对此更加重视,避免影响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