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撤回控制程序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

1)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以上不安全风险时,召回行动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从以下方面做危害调查和评估:

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2)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汇报总经理。总经理接到紧急撤回或回收申请后,应评价危害的程度和公司所应承担的风险和损失,决定是否实施紧急回收或撤回,决定产品撤回或回收的,应执行本程序,否则按《不合格或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客户投诉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总经理觉得实施召回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实施召回。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撤回,也可以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