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1)征求意见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树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9685 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4.1 原料要求

4.1.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树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9685 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4.1.2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也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相关原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4.1.3 我国允许使用的塑料、橡胶、硅橡胶、涂料、黏合剂、油墨等聚合物高分子材料在不发 生化学反应的前提下可共混使用。

4.1.4 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公告的物质可用于有效阻隔层外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 制品的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该类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特定迁移量不超过 0.01 mg/kg,保证终产品符合本标准 3.1 和 3.2 条款的规定。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纳米物质不适用于以上原则。

4.2 限量要求

4.2.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总迁移量,物质的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和残留量等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于总迁移限量、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和最大残留量等的规定。

4.2.2 对于同时列在 GB 9685 和产品标准中的同一(组)物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中该(组)物质应符合相应限量的规定,限量不得累加。

4.2.3 对于同时规定了 SML[或 SML(T)]和 QM 的同一(组)物质,当该(组)物质有相应迁移量检验方法时,应符合 SML[或 SML(T)]的规定;当没有迁移量检验方法时,可采用 QM 或残留量筛查迁移量验证其合规性。

4.2.4 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涂层制品以及本标准 4.1.3 所述共混材料及制品中的各类材质材料应分别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各类材质材料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和残留物指标仅适用于该类材质材料。各类材料有相同项目的迁移限量要求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整体应符合该项目的最小限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