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责任延伸EPR简介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该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废弃产品的问题。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EPR)概念,是1988年由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在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它通过使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托马斯教授的EPR设计了生产者须承担的五个责任:

⒈环境损害责任: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损害负责,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并且可能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⒉经济责任: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收集、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理全部或部分地付费。生产者可以通过某种特定费用的方式来承担经济责任。

⒊物质责任:生产者必须实际地参与处理其产品或其产品引起的影响。这包括:发展必要的技术、建立并运转回收系统以及处理他们的产品。

⒋所有权责任: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

⒌信息披露责任: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以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的相关信息。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

生产者责任延伸填补了产品责任体系中消费后产品责任的空白,确定了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再循环利用上的责任主体。ERP的内涵可界定为:以生产者为主导的责任主体对消费及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特点:

⒈EPR强调生产者的主导作用。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原料的使用掌有控制权,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及处置应由生产者负责,生产者必须对产品的设计和原料的选择重新考虑,从而达到降低产品对环境之冲击。以生产者作为切入点引入外部激励,可以保证激励信号在产品链上下游顺畅传播,更好地减少废弃物,鼓励再生利用。

⒉EPR强调的不仅是生产者的责任,它同时强调了整个产品生命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分担问题,包括消费者,销售者,回收者和政府等。

⒊EPR制度中的责任应限于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阶段,以体现“延伸”的内涵。至于消费前和消费中的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由相关法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