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认可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CNAS 对评审组的评分结果进行复核和审议,可对评分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并实施直
接评价,综合评价确定分级评价结果。

1 目的

为提高认可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降低认可风险,促进认证机构加强自律管理,CNAS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对认证机构实施认可风险分级管理。

2 依据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处理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11《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

CNAS-CC12《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CNAS-CC1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3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四个领域中,已

经获得并持续保持 CNAS 认可资格,且任一领域的认可时间超过一个认可周期的认证机

构。

4 定义

认证机构认可风险分级管理:出于认可机构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根据在各种渠道获得

的相关信息,对已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运行的成熟程度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以

此确定认证机构的管理能力,并划分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措施。

5 风险分级评价

 

5.1 信息来源

评价输入的信息包括认可评审、投诉、信息通报、日常管理、专项监督等。

5.2 风险级别评价方式

评价方式均采用评分评价和直接评价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当两种评价方式产生不同的

评价结果时采用最低的评价结果。

5.2.1 评分评价

评分评价依据设定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标准是从认可规范要求中选取关键的、重要

的、风险高的内容而形成,包括认可评审信息和认可管理信息两部分,详见附件 1《认可

风险分级管理评价标准》,其中认可评审信息88 分,认可管理信息 12 分,合计 100 分。

对多领域的认证机构,先对其各分领域分别进行评价,再由评审组长评价汇总,对同一

要素在不同领域或同一领域的不同场合/方式(如办公室评审、见证评审、关键场所评审)

的评价结果按最低分计算分值。

5.2.2 直接评价

直接评价是通过认可评审、投诉、专项监督等方面的信息和针对评价标准中关键要

素判定的信息对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5.2.3 综合评价

CNAS 对评审组的评分结果进行复核和审议,可对评分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并实施直

接评价,综合评价确定分级评价结果。

5.3.级别划分

5.3.1 A 级认证机构:认证管理系统成熟度高,运作良好,自律行为积极主动,持续改

进工作效果明显,CNAS 对其认可约束力强,认可风险低。

A 级认证机构的评价结果应高于 85 分(含 85分)且无直接评价项判定的。

5.3.2 B 级认证机构:认证管理系统有一定成熟度,运作正常,能采取自律行动但持续

改进效果不明显,认可风险中等。

B 级认证机构的评价结果应在70-84 分之间(含70 分)且无直接评为 C的项。

5.3.3 C 级认证机构:认证管理系统成熟度低,运作不稳定,存在问题较多或有严重问

题,认可风险高。

C级认证机构的评价结果低于69 分或有直接评为 C的项。

5.3.4 当出现以下情况也直接评价为 C级:

1)对认证机构有投诉,经查证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认 可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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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 11 月01 日 实施日期:2014 年 01 月 01 日

2)对认证机构在专项监督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被告诫的;

3)被暂停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恢复认可资格后的第一年内;

6 管理措施

CNAS 依据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及相关认可规范要求, 根

据每年更新的认证机构认可风险评价级别,对 A 级认证机构信任管理,对 B 级认证机构

正常管理,对 C级认证机构加强管理。CNAS 从监督评审频次、见证项目数量、抽样量、

现场评审人日数等方面体现认可风险分级管理的差别。

6.1 评审周期

对 A 级认证机构现场评审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4 个月;对 B 级认证机构现场评审

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5 个月;对 C级认证机构现场评审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12 个月,

必要时增加特殊评审。

6.2.监督/复评的见证项目抽样

6.2.1 A 级认证机构

6.2.1.1 不要求每次监督评审安排见证项目,但一个认可周期内见证项目需覆盖所有已认

可的领域。

6.2.1.2 复评时每个领域均需提供见证项目,见证项目可选择结合审核项目实施见证。

6.2.1.3 评审周期内的扩大业务范围见证项目可代替监督/复评的见证项目。

6.2.1.4 如某些领域(如 FSMS、EC9000)对见证有特殊要求,则按照相应领域的要求

执行。

6.2.2 B 级认证机构

按照 CNAS-RC01 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6.2.3 C级认证机构

6.2.3.1 监督和复评时见证每个领域的项目,见证项目数不少于认可领域数,对于初次审

核项目必须进行两个阶段现场见证。

6.2.3.2 扩大业务范围项目不可替代年度监督和复评见证项目。

6.3.关键场所抽样量

监督评审时,根据认证机构不同的风险级别,考虑对所访问的关键场所抽取某个或某

些领域实施评审。

6.4 现场评审人日数认 可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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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 11 月01 日 实施日期:2014 年 01 月 01 日

6.4.1 A 级认证机构:多领域的现场评审人日最低按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

管理规则》附件 1《认证机构实施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总人日数的

60%的规定执行。

6.4.2 B 级认证机构:多领域的现场评审人日最低按 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

管理规则》附件 1《认证机构实施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总人日数的

70%-80%的规定执行。

6.4.3 C级认证机构:多领域的现场评审人日最低按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

管理规则》附件 1《认证机构实施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总人日数的

90%的规定执行。

6.5 动态管理

6.5.1 CNAS 对风险分级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每年对所有参加分级管理的机构进行一次

分级评价。当认证机构出现影响评价结果的重大问题时,将及时采用直接评价法进行评

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风险级别。

6.5.2 CNAS 可根据获取的重要信息对任何级别的认证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确认审核等

其他管理措施。

7 其他

7.1 CNAS 将充分考虑认可风险分级的结果,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7.2 分级管理是 CNAS 内部管理措施,除向被评级认证机构单独通知外,CNAS 不对外

公布分级管理的结果。

7.3 为了确保本办法的顺利执行,CNAS 将另行制定配套的内部操作程序。